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法典 餐饮服务合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民法典 餐饮服务合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民法典对物业费的规定为:
1、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2、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服务区域内的秩序,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
4、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布。
合同法42条对应民法典的500条。
因,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条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法典 餐饮服务合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民法典 餐饮服务合同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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