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餐饮服务者经营河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餐饮服务者经营河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养殖河豚是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严禁养繁育、加工经营河豚的公告》,养殖河豚已明确列入禁养禁食目录,并禁止从事河豚的养繁育、加工、经营和食用,因此,酒店里是不允许卖养殖河豚的,更不用说要什么证了。
酒店卖河豚鱼需要办河豚加工许可证。河豚属于剧毒鱼,其加工销售须经卫生部门特批,广大餐饮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加工销售河豚,消费者应主动拒绝消费河豚,河豚鱼体内含有一种河豚毒素和河豚酸,这是两种毒性极强的物质
我从小生活在海边,我母亲退休前就在水产公司工作,因此市面上能够见到的鱼我几乎都品尝过,河豚自然也不例外。
河豚鱼我们这里也叫“廷巴肘”,野生的河豚血、卵巢、内脏等都有剧毒,人食用后很容易中毒而亡,做为一个70后我小时候听说过很多因为误食河豚中毒的事,因此后来野生的河豚是不允许私自贩卖的,即使是养殖的河豚,贩卖和销售也必须要有有资质的专业人士来处理,因此售卖河豚的饭店都是要由相关部门监管的。
河豚的美味一直被人所推崇,但是我吃过多次,总体给我感觉是“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并不像人们所说的那么美味,只不过因为神秘感比较强,才会有“拼死吃河豚”的说法。
一,卖河豚给你的商贩责任最大
河豚在很多地方是不允许私自买卖的,尤其是海鲜市场上的摊贩,如果卖给不会处理的人,那么吃出问题摊贩肯定要负主要责任,毕竟是他没有遵守食品安全法规。这个就像工厂出厂的产品有问题,生产厂家一定要负责一样。
二,王大妈孙子的死跟吃河豚有无关系
吃河豚鱼可能导致中毒死亡,但是如何确定王大妈的孙子是吃河豚而死的,这个要由公安机关法医确定死因以后才能确定。即使是因为吃河豚造成的死亡,那么也应该追究卖河豚的人和偷河豚的人的责任。
私自买卖河豚属于违法行为 不但要承担责任 而且很可能是刑事+民事责任 包括买卖双方
1990年开始 河豚禁止私自买卖 近几年才逐渐对“河豚制品”有限的开放禁令 注意 仅仅是是“河豚制品”
提出问题的就是个法盲
望耗子尾汁 献丑不如藏拙23333
[灵光一闪][灵光一闪][灵光一闪]有责任!谁让你买河豚?商店也有责任!谁让你卖河豚?***者也有责任!谁让你捕河豚?大河也有责任,谁让你生河豚?…………[灵光一闪][灵光一闪][灵光一闪]
你买鱼被偷有什么责任?
我对河豚鱼不太了解,只要河豚鱼不是国家市场监督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因有毒明令禁卖的鱼种。河豚鱼是种食材,是合法的正常经营活动。鱼贩子卖鱼收钱,鱼贩子没有犯法犯罪,没有民事责任。
你花钱买鱼,把鱼挂在自行车把上,这是一般人通常的做法,并无不妥。买的鱼被偷是你无法预料到的,虽然花钱不是太多,但心里不舒服,谁愿意花钱买的东西让人偷啊,再说想吃才买,鱼被偷也耽误吃,要吃就得再花钱重买一份。你既无毒死王大妈孙子的故意,又无法预料王大妈偷了河豚鱼毒死了孙子。王大妈孙子的死与你没有因果关系。按《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你买河豚鱼既没犯罪,又没犯法,还没有因过错侵权。因而对王大妈孙子的死,没有任何责任。
王大妈对自己小孙子的死是否有罪?
首先,王大妈偷人家的河豚鱼。小拿小摸,***行为,***罪,这是偷的数额金额多少,偷的数量大小,对社会危害程度由小到大的界定。偷的名字不好听,可以说人们对偷普遍的态度是,小偷象过街老鼠***喊打。这个王大妈具体不知多大岁数,沾染了偷的习惯真不好。想吃河豚鱼自己花钱买,花几个钱那,不能贪小便宜,长三只手。
偷河豚鱼,有人举报,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王大妈偷了鱼,还不知道河豚鱼有毒,不会怎么收拾河豚鱼。也没请教一下别人,河豚鱼怎么收拾。匆匆忙忙把河豚鱼煮给小孙子吃了,小孙子中毒而死?王大妈是否构成犯罪?
由于王大妈的过失,她的孙子被毒死,一个活蹦乱跳的小生命瞬间奄奄一息,怎不说是犯罪呢?犯的什么罪?不是***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说她是过失罪,是因为她没有故意毒死的犯罪动机。《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她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
有可能对王大妈处以三年以下***,缓刑三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餐饮服务者经营河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餐饮服务者经营河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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